有地方残疾证了的退伍军人如何办理伤残军人证书
有地方《残疾人证》了的退伍军人如何办理《残疾军人证》,那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二、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规定具体的办法:
1、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2、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三、退役军人申请补评定残疾军人的,在申请前必须有以下文件证明:
1、在部队服役期间因为战斗、救灾、训练、执行任务等等条件下,受到意外事故受伤的;而且必须有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事故前后证明(现役军人因病,退役后就没有补评定的);或者在从军档案里有记载的。
2、有服役期间受伤在部队系统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历。提供住院原始病历和出院小结(这份病历、小结民政部门一定会该医院书面确认)。
3、退出现役满3年后的,并且有在申请前有地方医院半年以上治疗、以及伤情鉴定证明的。
三、实际上新评定很难,除了有确实的证据或从军档案证明,服役期间受伤并住院治疗的,而且又是没有来得及评定残疾军人的(一般军人负伤后是在有退役命令的情况下,也是要在治疗终结后才离开部队的)。
四、依据民政部的文件,残疾军人享受地方残疾人非福利的优待待遇,也可以申请取得地方二代《残疾人证》,但是反过来地方残疾人要取得残疾军人的,那是相当困难的事情;特别是对退役已久的,很难找到已经翻天覆地变化的原部队和医院。就是找到了,人员更替也很难从团以上政治部门、原医院得到证明和病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