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条例》在总则第2条中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在其后面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表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就包含“备案”。在《条例》中,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依据《条例》第26条,没有相应的“备案证明”,企业就不具备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条件。依据《条例》第32条、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而不备案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在总则第2条中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在其后面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表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就包含“备案”。在《条例》中,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依据《条例》第26条,没有相应的“备案证明”,企业就不具备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条件。依据《条例》第32条、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而不备案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