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个案由,即案件的名称,说明这个案件在初步审查时是属于这个范围的,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是无因管理,也可能是不当得利,或者就是合同纠纷,具体的由法院审理后认定。有的法院会把这个案由拆开使用,直接立为合同纠纷或无因管理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这就是个案由的名称而已。
法律分析
对于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引起的纠纷,行为人都应当无条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损者,应返还其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得利结果无法律上的原因。2、一方需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但不包括反射利益。3、一方受到损失,行为人主动放弃或故意放弃的除外。4、一方的获益和另一方的受损需有因果关系。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人也并无委托管理人;2、管理人从事了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如果不具备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引发债的关系。被管理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