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法定义务
一、《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行为: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
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