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打我一个 为了自保把对方一个人打成重伤 算不算是违法
法律赋予每个人在受到威胁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只要不是防卫过当便不用付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胁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只要不过当即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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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中被连砍数刀,反抢砍刀捅刺致对方死亡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毫克/100毫升),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持械攻击于明海。于明海在躲避中致使刘海龙重伤。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后失血死亡。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扩展资料来源:“昆山砍人案”-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