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律咨询 我姓区,我父母与胡某的父母都在一个单位工作,两家关系一直较好。我和胡某自小就认识,后来又考上了同一所大学,成了大学同学。2003年,我与胡某大学毕业后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我只身赴京工作,胡某则留在家乡的公司上班。由于与胡某没有感情基础,加上双方缺乏沟通,所以在这段时间内,我们两人几乎不怎么联系。2006年,我与同事谢某通过长时间接触,双方互生好感,我觉得谢某才是我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爱情与幸福,我决定与胡某解除婚约。但是,胡某知道这件事后坚决不同意,认为我有婚约在身,就应遵守婚约的约定与他结婚,如果我再与谢某结婚,就会构成重婚罪。 律师解答 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即为订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婚前订立婚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婚约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知道,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男女结婚前是否订立婚约,完全由双方自愿决定。两人没有婚约,依法可以直接结婚;双方订有婚约的,也没有结婚的义务。(2)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后,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即告解除。一方有婚约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相反他们之间的婚姻还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区女士,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看,您与胡某之间的婚约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随时提出解除该婚约。您的婚约并不影响您与谢某的结婚,如果您与谢某结婚,你们之间即成为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所主张的您会构成重婚的说法并不正确。 另外,虽然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仍会受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您和胡某在订婚时,如果双方有给彩礼,在婚约解除后,应当将各自收到的彩礼返还给付方。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婚约及婚约在法律中的地位。 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宣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的同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