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反言原则是什么意思
禁反言原则是什么意思如下:
法律分析:禁止反言原则指的是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基本概念
学者间该原则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
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禁止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引证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合同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
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LordCairns)审理HughesV.MetropolitanRailway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Denning)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