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是普法工作认识有待提高。少数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再加上普法工作太久太长,产生厌倦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经济工作是硬任务,普法工作是软任务,普法工作不但费时、费力、且难见直接经济效益,在工作上有时做表面文章、方法简单、图应付。有的单位虽有安排,但抓落实不够,学法用法流于形式。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二是普法工作效果有待提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矛盾叠加交织,普法教育工作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因而出现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工作盲点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农村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度大,实施效果不明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