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员工考勤的规定
法律分析:因为企业类型、形式、规模等等各不相同,企业内部对考勤规定的计算日期也会有所差别,立法机关在全国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是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有侵害职工利益的或者在此问题上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的规定进行合理认定。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