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托夫的主要经历

施米托夫于1903年3月24日出生在德国柏林的一个著名律师家庭,在柏林最老的文法学校之一——弗里德里希高级文科中学(Friedrichsgymnasium)接受传统教育。1921年通过毕业考试后去柏林大学和布雷斯高(Breisgau)的弗赖堡大学读书,并于1929年通过了德国律师资格考试。当他还在柏林大学学习时,就被沃尔夫(MartinWolf)教授看中。沃尔夫教授是当时最著名的法学教师之一。他收施米托夫攻读博士学位。施米托夫于1927年获得民法和教会法博士学位,他的毕业论文是有关公司法的问题,即公开招股的有限公司经营中的控股问题。德国的政治形势使施米托夫不能追求他所喜爱的并打算倾注全部身心的学术生涯。1929年他被接纳为柏林上诉法院的辩护律师,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在法院实践中崭露头角。

1933年纳粹掌权后,他离开德国前往英国定居。施米托夫于1933年开始学习英国法,被录取为格雷律师学院和伦敦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的学生。1936年取得英国律师资格和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该大学还在1953年向他授予了法学博士学位。获得律师资格后,他曾作为财政部二级顾问的霍姆斯(ValentineHolmes)的学生参加了英国出庭大律师的培训,后来又成为霍姆斯顾问室的成员至今。1940至1945年间,他在英国军队服役。1944年,他和他的部队在诺曼底登陆,后又被召回伦敦在陆军部任职,持二级准尉的军衔。1948年,施米托夫被聘为伦敦城市学院(即后来的伦敦城市理工学院)的法学讲师,1958年成为高级讲师,1963年晋升为主讲,1971年自城市理工学院退休,1982年该院授予他为名誉教授。在任职期间,施米托夫得到了政府关于在理工学院开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课程的许可,组织了国际性的法学暑期课程,成立了曼斯菲尔德法学俱乐部,丹宁(Denning)大法官多年来一直任该俱乐部主任。自城市理工学院退休后,施米托夫受聘为英国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学和伦敦城市大学的法学和国际商法访问教授。1976至1986年间,他是格雷汉姆(Gresham)法学教授,并被聘为许多大学的访问教授,其中著名的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1964至1965年)、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1965,1969,1971,1978年)。他还是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学和德国鲁尔波鸿大学的名誉教授,伦敦城市大学国际商法访问教授。

1966年受聘为联合国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起草了建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报告,该委员会于1968年开始工作。施米托夫还是英国法学教师协会、曼斯菲尔德法学俱乐部和出口贸易协会副主席;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法研究中心的副主席之一;以及伯尔尼大学、马尔堡大学、爱丁堡的哈罗特——瓦特大学、肯特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英格兰和爱尔兰全国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名誉博士。

1973年,为庆祝施米托夫70寿辰,许多国家的同行们为他出版了题为“法律与国际贸易”纪念文集,由德国鲁尔波鸿大学费伯里休斯(FritZFabricius)教授主编。1983年,他在肯特大学的同事们出版了由亚当斯(JohnAdams)教授主编的“献给施米托夫的文集”,以向他表示祝贺。联邦德国于1974年向他授予了大十字勋章。施米托夫是伦敦出版的《商法杂志》主编,该杂志是他在1957年创办的。他还是《跨国经济法研究》编委会的编委,其他编委还有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的霍恩(NorbertHorn)教授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鲍克斯鲍姆(RichardM.Buxbaum)教授。他也是《***同市场法学评论》、美国《海商法和商业杂志》、加拿大《国际商法评论》、《澳大利亚商法评论》以及其他一些杂志的编委会顾问。

1940年,施米托夫与伊尔斯结婚。伊尔斯是一位称职的德国律师,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开业执行律师业务。她与施米托夫都对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常常***同欣赏艺术和音乐。她还是一位热心的园丁。丹宁大法官在1973年《商法杂志》第103页“赞颂施米托夫教授”一文中,把她描述为“全力支持施米托夫并始终与他为伴——在任何场合下都是一位谦逊而又有魅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