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与民众利益冲突的法律
在确立“亲邻法”之初,就一直存在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亲邻权最初仅为一个民间习惯,逐步演化成国家律法的过程中,就交织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宋代社会商业高度发达,崇尚买卖自由,正如宋代《袁氏世范》所言“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田宅自由买卖观在宋代有很多人赞同。 而“亲邻法”强行规定了买卖交易的对象,强调“敬宗收族”的秩序价值。 两者间冲突可谓是针尖对麦芒。 2、秩序与效率的冲突 中国古代社会常聚族而居,“亲邻法”主张土地就近交易,减少了购买邻近土地的交易费用和风险,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成本,体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 然而最初的“亲邻法”对“亲邻”做了十分详细的等级划分,将“亲”按照丧事“五服”的等级,即从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由亲至疏递减,对“邻”也做了明确等级区分,即以“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 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 或一邻至著两家以上,东西二邻则以南为上,南北两邻则以东为上”为准则。 按照这种“亲邻法”严格地一一遍问,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甚至于会出现“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的现象。 古村:聚族而居 3、秩序与公平的冲突 宋代由于商业的发达,关于民间财产的诉讼日渐增加。 在司法机构在面对涉及“亲邻法”的田宅诉讼时,如何在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公平价值之间权衡,特别考验司法官的法律智慧。 三、“亲邻法”在演进过程中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 基于上述所说的时代背景可以得知“亲邻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符合人民和社会需要的。 但是宋代“亲邻法”在演进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漏洞和法律价值冲突,接下来本文将逐一分析宋代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处理方式。 1、自由与秩序的和谐 为了让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能和谐***存,宋代立法者在其中对“亲邻法”做出了一些调整,规定了“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的交易规则,保证无亲无故的其他人也能有机会参与交易。 同时还沿袭前朝律法,同样规定了“亲邻人不收买,妄有这会遮吝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的处罚制度,保障他人能有机会顺利参与田宅交易。 最后还明确提出亲邻优先权是基于同等价格条件下的,在《宋刑统·户婚》上规定:“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 若亲邻无法承担市场售价,则能出价更高的他人更有资格买该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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