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呈现了法律被彻底践踏

一般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能是引起再审程序的抗诉,而且需要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包含申诉通知书,同时需要认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误。而对于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加以把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又合法的话,那么最终结果当然是驳回申诉,维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诉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证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认为原生效裁判却有错误的,理论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否会引发再审的抗诉,要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