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有哪几种?
无效民事行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多种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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