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枪刑还是什么

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2月1日开庭,8天后,2月9日杭州中院迅即宣判死刑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罚当其罪?你也许在滔滔的“民意”里,甚至法律人的信手点评里看到很多对此判决“公正”、“正义”、“符合预期”的评判甚或点赞。我这里没有结论,我也不相信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理所当然的结论,我写这篇文章志在普法,我想告诉你,那些十分自信、看似顺理成章的“结论”们可能草率、未必以法律为基准,碎片的信息容易给人误导,而人们对刑法也可能有太多的误解。我希望有空看到这篇文章的你能从种种被灌输的“结论”里暂时走出来、来看一看这里介绍的刑法条文和放火罪案例,在对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有一些基本认知的基础上有自己的思考,澄清可能的误解。

法律依据

一、莫焕晶案里的一个伪问题,关于“放火罪”和“死刑”的有关刑法条文

语言和措辞是微妙和可能严重误导人的,这个案件在审理前就一直有一个伪问题在流行的 好、舆论里纠缠:是否物业和消防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减轻”莫焕晶的罪责?甚至在一审判决书里,都在用“减轻”这个词,判决书说:“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注:引用该句的前文指物业和消防可能存在的问题。好:杭州中院新浪官方微博@杭法官微2018年2月9日《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通报(七)》)——这样的公***讨论、语言逻辑有一个错误的隐含前提,也微妙地给了众多法律门外汉的人们一个暧昧的模糊印象:莫焕晶在这个案子里是应当被直接判死刑的。然后如果物业和消防存在问题就可以“减轻”责任不判死刑。然而这个前提根本就不成立!看以下的法条:

1、我国现行刑法对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放火罪”,到底是怎么规定刑罚的?死刑是唯一的标准刑吗?

不是。

法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你可以看到刑法从来没有对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放火罪”规定一个唯一对应的“标准”刑罚,而只是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范围:从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直到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是法定刑。而在个案里到底怎么量刑,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选择判决的。也就是说,本来就没有莫焕晶必须也只有判死刑这个前提存在,法律没有这么规定。再来看什么是“减轻处罚”:

2、什么是“减轻”刑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语言里,“减轻”这个词的重点就是“轻”一点,但在刑法上,量刑上的“减轻处罚”是有严格限定法律含义的,是指在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在法定刑以下判罚:

法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