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哪些
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造出一些虚假的证据材料,滥用职权收集证据材料,或者律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及执法机关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等都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制造出虚假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出示或者收集证据材料的;
3、律师或者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调查得到的证据;
4、执法机关对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证材料进行调查后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流程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国,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审理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诉讼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据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质证环节,刑事诉讼活动中,若嫌疑人认为相关的证据是非法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