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那么,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 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二、“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