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然禁止滥用私刑,为什么许多人(当然也包括我)就是不理解?

公法是强行性规范,公法问题必须在体制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私法是任意性规范,私法问题只有在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司法体制内解决。所以,公法问题当事人不得自行处理,私法问题也不能滥用公法的处理方式。因为国家依法有权对公民、法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刑罚手段,所以,法治国家中一般都有大量的法律规范国家权力,就是担心国家滥用权力,包括滥用刑罚措施。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体罚犯人,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私刑必须禁止。对行为人采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进行惩罚,这是典型的公法保护方式;而殴打等行为则为文明社会的法律所禁止。即使动用这些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土改和“文革”期间,批斗解放前的地主,往往会涉及地主私设地牢、滥施酷刑。从法律角度看,有些地主的行为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为什么这种行为激起了公愤?人们批斗地主时讲到激愤处,把地主现场处死,后来中央还发文制止,为何?都是一个禁止私刑的问题。

从大处看,如果允许人们动用私刑解决纠纷、处理问题,那么,就是公然支持人们用武力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势必时光倒退,重归丛林法则,与法治背道而驰;从小处看,小偷也罢,强盗也罢,法律自有处罚的标准和办法,依法处理,不仅可以避免错案、冤案,而且也是为了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或许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或许公安机关措施不得力,但是如果我们养成了对体制的依赖,我们就会努力推动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我们不相信体制,动辄使用私刑,那么,最终损害的一定是百姓的利益,因为那个时候,金钱和武力会成为最终的裁判者,平头百姓缺的不就是这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