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爱心专座规定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

“爱心专座”是倡导尊老爱幼扶弱帮困良好社会风气,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提倡大家给更需要的乘客让座,这个并不是侵权,毕竟谁都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国家法律和政策都会以公平为大的原则,但是一些方面会给予弱势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通常体现在对“老、弱、病、残、孕”的关照上。

“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