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有哪些法律后

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

一、在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效力并不立即中止,而是再给投保人六十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仍然维持。投保人只要在六十日期满前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不需任何手续。超过60天至2年内属失效期,合同失效但可以办复效。补交保险费,但要补利息。但如果超过2年未交,就合同终止了,补交也不行。

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也就是减额交清)。即用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险费,因为保险金额的大小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因此,本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折抵投保人未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从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采用这种办法,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能随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