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可以出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应当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制度沿革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中方合营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投资。其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也有类似规定。随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上述法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除可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如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其后,逐步允许外商企业在一定情形下以划拨方式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用地。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再区分使用者身份,凡符合该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均可以划拨方式提供。至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用地政策方面的差别已经微乎其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