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庭如何审判日本战犯?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将这些人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1947年4月,广州军事法庭判处台籍战犯李安死刑。李安原系日军驻广东增城警备队翻译,1944年间因强买不遂,将平民陈光痛殴,致其重伤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指其为游击队,指使日军将蔡残杀。军事法庭以勒索残杀罪指控李安。经法院审讯,蔡森之母出庭作证,法院判处李安死刑,于4月18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在审判过程中,有人对台湾籍战犯与日军等同身份提出质疑。1947年5月13日,广州《中山日报》发表崔龙文的文章《战时台籍人犯不应作战犯论》,指出:“台湾人犯作为战犯论,实有不当。因敌人始称战犯,台湾人根本是我国同胞,不是敌人。台湾人在战时若有为敌人做爪牙,倚其势力加害民众的行为,即应作汉奸论罪,不当作战犯论,其中界限不可不分清。”日本军人制造的民事犯罪,也受到军事法庭审判。1946年8月,广州法庭审理日军大尉副官川久保龟吉及属下六名士兵,1944年9月从梧州撤回广州期间,在开平掳掠中国儿童陈国兴、吴东明、何志强三人,强迫其充当厨役案件。日本投降后,日军于9月16日乘车开赴集中营。川久保等将三小童藏匿车上。途中因发生车祸纠纷,中国警察上前排解时,发现车上木箱中藏匿中国儿童,即将日军七人及儿童一起归案。 10月15日,广州军事法庭审理此案,日军辩称三儿童不是掳掠来的,而是在梧州受人托付带回广州。在军中无强迫劳役之事。12月5日法庭宣判:川久保等三人以强迫人民当夫役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人宣判无罪。
据《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录》统计,广州法庭***审理判决日本战犯166人,其中死刑51人,无期徒刑16人,有期徒刑44人,55人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