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辞职后的禁止规定

法官辞职后的禁止规定如下:

1、离任法官在曾任职的法院终身不能以任何身份担任原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不排除可以以其他非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以外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

4、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