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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某莲家属及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他们已向余干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计390万元的赔偿费用。此前,江西余干县59岁的老太江某莲被控毒杀儿媳。

于1997年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不久后因证据不足释放,后又以相同缘由遭逮捕。第二年,江某莲在余干县看守所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系服用毒鼠强自杀,这一说法,遭到包括老太儿子赵某先在内的家属的质疑,他们于23年后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

当年涉及江细莲毒死儿媳的调查具体是什么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做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针对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上饶市公安局认为余干县公安局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超出请求时效,责令余干县公安局继续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

江细莲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前他们一直在申请查看当年江细莲毒杀儿媳的案件卷宗,但都没有看到,而他们关心的问题在于,毒鼠强到底是如何进入看守所的?以及当年涉及江细莲毒死儿媳的调查具体是什么情况?

在看守所羁押的江某莲缺突然死亡,死因是系服用毒鼠强中毒

在看守所羁押的江某莲缺突然死亡,死因是系服用毒鼠强中毒。这一结论,遭到家属质疑,江某莲儿子曾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母亲不可能毒杀儿媳,在看守所服用毒鼠强也没有理由,因此家属从事发至今,一直在为江某莲的非正常死亡而奔走。

他们发现江某莲侧卧干监房内木床上,呼之不应,口流白沫,立即请个体医生急教,行心肺复苏术半小时后无效,于下午3: 40分死亡。检察院认为鼠药来源有两种可能:江某莲入监时所携带,由于县看守所未配备女看守干警,进监时未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加上平时查监检查不严,使鼠药一直藏至江服毒。

这份报告同时强调,事发发生时,看守所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这份报告同时强调,事发发生时,看守所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严重贻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江某莲抢救无效中毒死亡。处理意见是,对看守所的干警进行内部整顿,将有关人员调离看守所。

对于这份调查结果,家属代理律师葛绍山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在向余干县公安局申请调取江某莲故意杀人案的案卷材料,但至今都没有拿到。而江某莲在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律师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标准,申请余干县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

请求撤销余干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

遭到余干县公安局的驳回后。2021年3月8日,家属又向上饶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撤销余干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上饶市公安局受理了该申请。

上饶市公安局认为,目前余干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超出请求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余干县公安局继续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