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适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5、投诉人未在二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的;
6、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7、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