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提出了

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进入第三方武力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利益提出上诉的裁判制度不健全的补救缺点存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恶意串通当事人,一些政党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超出了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些裁判文书调解的内容,更多的性能与损害局外人的利益。 2007“民法通则”第178条只是赋予当事人申请第三方重审不提供救济渠道的权利。当第三方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裁判需要在2007年生效,“民法通则”第204条的设计是第三方反对意见的执行情况,向执行法院,第一次初步反对第三方审核由执行法院,反对机构设立规则暂停标的物的执行落实。第三人不服该决定,申诉人只要求由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按照职权启动程序,即通过公权力进行干预,以解决问题的第三方权益后生效侵犯的裁判。 [我]因此,由于外界第三方的诉讼权利损害的虚假情况的救济问题,主要通过申请再审解决。但也更严格的条件申请再审,开始是很困难的。早在2011年8月2日,日本民法室LAC上需要研究这个问题“内政部颁发”提出了三种方式解决,一种是第三人应当设立上诉制度,以第三人在原方的被告人,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对他们的判决的内容。二是再审程序应,以便第三方再审申请原判决的权利。三是建立第三方不应被和的再审上诉程序,而另一个投诉解决由第三人,可以在上诉之前否认了上诉。

要通过诉讼等手段防止恶意人士,对在外人看来,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同时保留了“第三方执行异议上诉”的合法权益,“来自法国和台湾学习,中国的第三人诉讼制度“[二],第56条,第三人增加规定,”因为我不能占标的物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部分调解或全部的错误的内容,损害公民权利,他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的日期正在六个月内侵犯,使该判决,裁定,人民调解法庭诉讼。人民法庭上,建立了债权,应当改变或者原判决,调解;索赔是不成立的,驳回了索赔,“熊跃民教授认为,这一规定”与再审相比,在诉讼中的第三人提起程序更方便,更利于第三方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II]

二,民法两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评论

(一)第三方投诉程序

第三人的上诉过程起源于法国,法国的表述是“第三方反对”,中国学者将其转化为“第三人提出取消异议的决定”[IV]。“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为“第三人异议”为“极上诉途径“和”再审“并列第582条的规定规定:”第三人提出取消该异议是指攻击第三人不为己判决的兴趣,要求该决定或要求修订的决定第三人异议,反对拟议的第三人,是指争他们的攻击点已被判处挑战法律,并使其事实上重做裁判。 “第583条规定,”在让市民提出反对给第三人的任何权益“第587条规定,”第三人在质疑的上诉请求的判决提出,要提出攻击法院的判决;反对由第三方提出的,裁判是由同一警长“同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页592规定:”由第三人取得,仿佛要做出这样的判断,法院裁判的决定提出反对的判断,提出了同样的呼吁。 “在它的程序,第三人提出异议,以取消实质条件的决定”应该有益处,“-----”获准第三人造成损害这一规定的判定“,使大部分的判断可以进行救济以这种方式由第三方取消判决的反对意见。在接受原来的法院判决,审理。结果在审判普通程序的司法管辖区作为第三人提出取消异议的决定被驳回,原判确认;此类第三方异议赞成判决得到判决的取消将被取消或减刑对于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判决的反对,拒绝接受该应用程序可以请求救济[V]民事诉讼法守则的条文,解释取消第三方异议,虽然是上诉的途径非常的决定,但它是一个普通的审判程序,还有适当的补救措施。

台湾,中国在保留[第三人异议诉]前提“强制执行法”,修订2003年“民事诉讼法”原生态“第三者决定提起申诉的程序,”第507-1条规定认为“无私第三人在法律上归属于非结果是诉讼的主体,但不参加,没有取得所造成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判决谁是***同被告双方在决定最后的足够影响判决提起申诉,要求其不利判决的一部分。“还规定,”第三方投诉,投诉原审法院判决的专属管辖权。“中国台湾”民法通则“这个系统的建立”后该系列的程序保障为保障第三方程序所赋予的权利,并通知该第三者的事先程序保障(第254第四的第67条),构建一个统一的决心程序性保障措施和纠正争,法国(或裁判)稳定性的具体要求和有效性。 “[VI]必要的细节,以扩大诉讼的功能来解决争端,”实体法维持秩序与和谐“的基础上”,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改进司法系统的运作效率与经济“中,有时决定的有效性必须扩大和第三方比其他诉讼当事人,但在另一方面,站在鉴于宪法诉讼自由和产权保障的权利,从而使第三的地位人在一个特定类型的绑定结果私法的判断,它必须给予某种形式的系统,丰富强大的扩展的有效性决定的合法性的基础上,设计程序保障的,因此,首先,赋予法院依职权的诉讼部门的事实被告知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的结果,第三方可根据俾使的诉讼保留的内容和决策类型的赌注“是否”和“在其中的方式”参与诉讼,但前提是第三者“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之前”;在另一方面,法院不得基于一个恒定的能量,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股权,并告知现实正在实施程序保障的要求,所以对于第三方之前,参加诉讼的机会没有给出判决,允许其在事后竞争是什么效力的判决,只要它“之后的程序保障”,设置了“第三人之诉”该系统。 [七]然而,第三方的吸引力和功能性的立法宗旨的详细视图,该部应确保的目的和正确的客观判断,其目的应该是一样再审的目的。

在现有吊销第三方投诉的框架内,第三人在法国和中国台湾提出反对取消的判决,该判决是第三人来攻击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废标判决改判。但目的是通过既判力裁判的法国法律打破,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台湾成立过程的权利。在[八]无论是在诉讼要求,提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审判过程中,等方面是不一样的判决。

(二)第三人再审再审

方有特殊要求满足,其目的是判决和重审案件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错误。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让路给他执行的最终判决或权益受到侵害第三人的判决,或因欺诈或串通,以自己的利益诉讼的损害继承人和债权人已就判决确定再审。“第三意大利再审的规定是非常简单的,但与第三方上诉制度,等等,这是由判决确定的同一主题的侵犯第三方的方式提供救济。

日本的“旧民事诉讼法”第483具有欺诈判决受害者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得到缓解与准再审诉讼赔偿诉讼。该第三人应确定原方***同被告的判决。该系统可以对第三人给立竿见影,而且可以防止冲突的裁判。在1926年修订的规定删除,并于199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这对于是否需要额外审理再审审查中提出。但学者认为,遗漏诈骗受害者属于立法再审制度的错误,并在现有法律的解释承认这个政权。 [九]可见,日本第三人原判的投诉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制度,但分类再审,无论申请再审第三的选项法定主体。日本学者也认为,多个外部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再审的主体的规定,提起再审。但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再审的标的物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可作为其申请再审基于事实第三方的主题日本的新代码,是模糊的,它基本上取决于的要求相关的实体法。同样,第三方的基础上,生效判决提起再审下是模糊的,因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独立人士参加]规定,诉讼的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作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作为***同被告。日本学者通说认为,基于广义解释,当涉及第三方,预留判决判决的效力有固定的第三方的利益可能带来再审。 [X]此外,欺诈第三方的执政党,第三方也提到这一点,理由再审。 [XI]同时,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在欺诈案的判决,“日本商法”三下“股东代表诉讼欺诈再审”和“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第34条第268条的“第三人再审“,也是”第三方可能再审“补救一套程序性保障措施之后。 [XII]

由上可知,第三人在日本和意大利再审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第三人的想法有救济和立法意图,但是这两个国家都将是第三人的救济后 - 原案纠正侵犯其判断---为一体的元素再审制度的,因此将解除延伸到进入裁判的力量主要再审有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看到来自第三方联合呼吁两个诉讼官司的比较第三再审:一,第三人再审功能旨在否定原终审判决的有效性,而上诉的原则只有在第三人,要求判决不利原来的第三人最后一部分,但原终审判决的错误还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可以看出,该第三方再审的作用远远大于第三者投诉更彻底地更大。其次,由于第三人的结构,只在有合法再审申诉,认为原诉讼的主体必须继续听取法律关系的再审。所以,说到第三人再审原告在理论必须建立在诉讼各方有法律关系的资格是有限的原始标的物;而第三个重大诉讼撤回只有在终审判决不利于第三人部分,据此,原告的范围在更广泛的上诉再审申请第三方投诉第三人的主要范围。综合上述两点,第三人提起再审的主体区域和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再审,但提交的更多的休闲第三方投诉的主要范围,势必效率值?构成既判力和民间的威胁。因此,第三人与再审中投诉的功能和意义的独立第三方。 [XIII]

通过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域外研究以外的第三方显示,在编制而言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相对上诉制度将尽可能多的方式上诉的,并设置并排再审。这相当于上诉的普通途径,而不是第三方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在普通的方式提起上诉,并需要通过法律明确授权。相较之下,台湾,中国,法国,更加注重对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该裁决的权利 - 授权不被判决的约束,但他们损害的权利的有效性其最终判决的利益被害人的事实救灾后,应给予法律。另一种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和意大利没有一个独立第三方诉制度的旧民事诉讼法,但它会被归类在建立再审,或者在特别法中,具体的规则来指定允许再审的相关规定。关于防范欺诈的危害岁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提供及时的救济和预防冲突的裁判。 [十四]

我们认为,第三方上诉制度因生效兑判断,它不是按照一般程序,但只有在符合再审听证程序,这是最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办法是与司法效率的原则。在2005年底,最高法院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关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决定申请再审,正义(草案)的利益”,提请各国相关立法的尝试和地区,结合国情,建议,规定:。 “第三方民事,行政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其权益再审,比照申请的当事人的规定,再审处理的理由”在2007年6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的过程法院认为,以立法的单独条款重审后,给第三人有权申请再审的权利。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司法解释”第三人第5条原判决的,实行调解,以确定任何索赔的标的,提起了新的诉讼并不能解决争议,可以向原审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调解申请再审。

台湾“司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吴明轩委员建议修订,第三方的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再审,增加了一个第三人再审再审程序。 〔XV〕陈容宗教授也认为它是一种思维相当正确的方向。 [XVI] Yaorui广老人在第三方诉讼讲道的评价:“判决后,这支部队的学生,以确定这种决心的力量,除了再审,不得推翻,那么法律和维护稳定,显示考虑法院。威尔逊也因此,虽然再审,但原审判决理由,投诉应当予以驳回。“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审分为两种形式,申诉即和恢复的投诉。第579 [申诉]的判决违反程序规定,提起再审,称为投诉,而不是在投诉外的再审能够确定推翻原判决确定力。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以推翻该决定,以确定该系统的有效性没有任何一个国家。

3,提出在适用投诉的第三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原告资格问题

新的“民法通则”第56条道路提供第三者“,因为我不能归因于标的物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些错误的内容或所有调解,伤害他们的公民权利,他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的日期正在六个月内侵犯,使该判决,裁定,人民调解法庭诉讼,“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一个第三方作为原告的资格:(1 )的人不得参与行动的最后第三个原因不能归因于受试者本人; (2)第三人,是指只对第三人的“民法通则”第56条,其中有三分之一的人的独立权利(诉讼的原告题材当事人有权要求一个独立的权利),并没有独立的权第三人(案件的结果,他在一个合法权益)两种。这样的规定,原则和抽象的仍然是有用的概念来解释猜疑的概念。应当指出在其应用:

首先,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人比原来当事人其它。如果你属于第三方应参加党的诉讼中,当事人其实不是第三人。缺少必要的***同诉讼人,根据新的“民法通则”第200条第8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普通***同诉讼,因为抱怨是可分的,这也是常见的***同诉讼人不存在问题起诉第三人。

二,有一个第三人的独立权,参与诉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称参加中国新的“民法通则”第5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诉讼,第三人认为独立请求权,起诉权“,是一位自称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判断基于相对性原理第三方独立的权利可以是一侧或前执政党两侧提出了新的投诉,而不必使用这个系统,原判决,并因此,第三次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第三人谁退出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第二是诉讼的结果会造成损害他们的权利,即防止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参与。台湾学者认为,骗取被害人的诉讼索赔欺诈受害者用诉讼的方法,故意侵犯有关各方的权利,该方法应受害人在被占的损害予以救济。 [十七]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参与这些规定的诉讼程序。我们认为,虚假诉讼今天撤回其第三次诉讼条款的盛行,它会被添加,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参与,让第三方介入诉讼,以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三,第三人,上诉法院的基础上参与对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影响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来确定,有责任在随后的单独的一个案件有一个预坚定感,即第三方的无独立请求权,以协助其人而已,不能声称其原来的裁判参与法庭诉讼,不正当的,因此,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参与本案的诉求,比如它的辅助被告提起了他们的党原告丧失资格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根据“因为我不能归因于标的物”没有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也不会产生参与的效果。对于其他当事人的基础上,相对既判力原则“可能是其他诉讼起诉不当的裁判”[十八]。由上可知,对于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因为我不能占标的物未参加诉讼”,因为没有任何影响的参与。这是第三方的无独立请求权没有使用这个系统是有效的,他们不原判决。此外,如果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法庭,由于双方的人可能会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而无需使用第三方的决定提起申诉必要的。

(二)问题

新的“民法通则”第56条第3款,第三人的范围,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某些内容或全部调解错误破坏了他们的公民权利,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们知道,在原则上,仅受既判力的法院诉讼的限制当事人有约束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将受到既判力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限制。作为继承人各方持有人的请求的标的物,在全体股东的诉讼,代表和所有诉讼和起诉是代表没有参与破产案件,以便分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破产是谁。上面的人的诉讼非常广泛的接触判断的影响,是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的机会,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的事实,发表在“人民法院报”或“最高人民公报“中,”损害他的民权“不是一个特定的第三方通知,以避免”因为我不能占标的物未参加诉讼“,并提交第三诉讼撤回。

我们认为,由于第三方投诉是基于第三人的审判,其中有独立的权利提出的身份,因此,其范围应有权请求权独立第三方,与类似的范围。这是合理的定义仅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拥有权。

法院

增加的第56条,第三人新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三)司法管辖权“,使该判决,裁定,人民调解法庭提起诉讼。”第三人诉讼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接受调解,非常规的补救措施制定程序,应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调解书的管辖权。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的,人民法院作出原生效判决,更好地了解调解的优点,有利于法院;而到了审判法庭本身的纠错充分发挥;其次,避免了下级法院或变更上级法院的决定正式生效,调解情况。我们认为,由于第三人与原案属于上诉法院改判变得更加困难。建议第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采取提高裁判的效果。因为我不能占标的物进行起诉

(4)第三次诉讼问题

增加的第56条,第三人“的新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并没有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或者这本书错的全部内容,伤害他们的公民权利,他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民事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受到侵犯,做出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调解起诉条件,并据此:(1)没有的,因为非归因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条件是能够参加诉讼,以便让第三方在诉讼过程中,及时解决纠纷,诉讼,避免在不稳定的状态长期原生效判决。在这方面,第三人作为原告提供的责任不应参加的第一个证据是不是自找的。如果右侧的要求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法院应通知投诉发生,恕不另行通知的事实;对于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恕不另行通知职权,或者通过有正当理由更改,恕不另行告上法庭。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些错误的或全部内容进行调解。为了防止滥用第三方的权利,有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影响应该申请设点相对严格的条件,第三方诉讼,有证据显示,第三人效果判断的要求,执政,一些调解错误或全部内容。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公民权利的调解,原判决的第三人,请求调解的情况下,如以书本上的作为财产处置该物业的权利。日期(4)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超过六个月。第三撤回诉讼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主裁判为进入错误的力的目的,以避免诉讼制度的存在是稳定的,安全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之间的贸易关系法律对构成长期潜在的威胁,敦促第三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该第三方提出申诉,该六个月期间与规定的申请期间所作的必要的限制在规定期限的再审是一样的。

所以起诉条件,如申请再审的条件。相较于申请再审,一提起第三人在台湾,中国,法国和投诉不像第三方诉讼,程序是不容易的,并不一定有利于第三方通过适当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该判定

增加了“人民法院,要求建立了56条新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影响,应改变或者原判决,调解;不索赔成立,并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制定或的第三方程序是决定他的人的判决,裁定,调解及的有效性的目的一直在呼吁的性质应属形式,其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行动。从判决的效果,如果诉讼提起第三人,原判决,调解不受影响。然而,为了防止恶意的第三方提出诉讼,您可以参考新的“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驳回他们的要求,“但应处以罚款,在当时情况下被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