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程序法律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以“公开”和“听证”制度为核心。其目的就在于将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

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步骤是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传唤需要用传唤证,询要有笔录,裁决要有书面决定等等,这些活动就是行为过程中的步骤和行为方式。

制度作用

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是无处不在的,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序,就不可能被实施。为批准某一申请,可以通过几个部门,盖几个章就简明迅速地完成,也可以盖上几十甚至几百个章,使这一程序成为一个漫长的难以完成的过程。

程序法的作用,就在于将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