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如何确定?
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
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要求规定:
1、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3、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