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如下: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刑则指《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以论刑为主,强调执法慎重。
礼主要在贵族内部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上作乱。如果违背了礼,就要受到刑的制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两者关系的概述。
因为庶人忙于劳动,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按照礼的要求做事,但他们也要受礼的约束,严重违礼的行为也要受处罚。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或宽恕,比如不用残酷的肉刑,不公开处死等,但严重违礼也会受制裁,甚至被处死。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是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禁止性或强行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刑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处罚性规范。
礼的功能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或强行禁止。刑的功能作用在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西周是典型的宗法等级社会,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适用原则,礼与刑的制定宗旨与实施对象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