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能否两次立案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两次或多次立案是完全可以的。有人可能会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误认为一案不能两次立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含义,是指对于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中的,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再受理。而对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既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中,也未经过生效裁判,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民事案件两次或多次立案,完全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