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关系客体和卫生法律关系内容,三者缺一不可。

1、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②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③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④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2、卫生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3、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4、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5、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6、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间;⑦储存条件。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8、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