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怎么认定
问题一:怎样认定是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哗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问题二:财产转移如何界定 律师:您好。有个问题需向你请教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于九八年结婚。我妻子于2000年买了个房子。又于2004年擅自将房子卖掉(未经我同意)。我认为她私自把房子卖掉是转移***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可她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声称自己将房子卖掉是合法的。请问,她卖房到底是不是转移***同财产我是否可以对抗买房者?买房者是否善意应该如何界定?
问题三:合同法转移财产界定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十万元整,到期后称无钱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乙通过调查后得知甲却于近日将自己价值十余万元的桑塔纳轿车无偿地赠与一朋友丙,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另外,还有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以及减价出售属于自己的财物等行为,均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若第三人欠他人款到期不能清偿的话,那么担保人就会有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存在,明显地上述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就是为自己增加了财产负担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或者非对待给付行为才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仅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到其既有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对物品的毁弃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在关于婚姻方面的行为,还有以禁止扣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物的行为均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财产既使减少了,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完全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不到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对于无效的债权或不成立的债权,从成立之日起就无效或根本就不成立,因而不存在撤销权问题,因此,如果债权并未依法成立或法律不予认可或者已经超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均不得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A、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有债权存在。但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否则耗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经济上损失更大并徒增讼累。B、债权并未依法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权并不存在,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C、对法律不予认可的债权。如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参与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不予认可的,二者虽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发生于债务成立之后同时该债权须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会成为可能。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具备了一定的客观要件外,对于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撤销权才可成立。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种行为是有偿行为,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撤销于客观要件外尚须有债务人及受益人均存在恶意。若仅债务人有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的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债务人的恶意,......>>
问题四:如何认定是否转移财产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问题五:如何认定转移夫妻***同财产知识专题 要保存证据。
遇到一方转移财产或是隐匿财产的情况,就要立即报警或请居委会介入。报警记录、笔录、居委会证言都会成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你说对方已经提出离婚了,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能够转移或是买卖的财产,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同时,你可以申请要求法院给予制裁,法锭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 财产分割是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对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律师也常常无能为力。如果你的财产是动产或者成为了动产,那么其流动性就很难控制了。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担心和苦恼对方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遇到类似情况也常常就束手无策。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转移财产的情形有: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同财产等。 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笔者建议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对策: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问题七:被告已事先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可以查一下财产转移的时间和去处,找证据申请法院撤销转移行为,如果做不到,还可以查一下被告还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婚姻法》将在夫妻关系福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同债务。但是,例外情况有两种: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你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同财产。
问题八:法院怎么判定恶意转移财产 您好,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以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的!
问题九: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是指判决生效之后。
问题十:怎样认定欠钱人的财产转移 这个要惊动公安,去银行查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