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程序、时限及决定要求。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以及逮捕的必要性等。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通知辩护律师提出意见。

三、审查时限及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时限要求确保了审查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羁押。

四、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必要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程序、时限及决定要求。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