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时候人情冷暖会在金钱财产面前显露无疑。这不,在李大爷的身上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李大爷的名下有4套房产,他计划在自己离世后将其中的两套房产给没有房子的三儿子,另外的两套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一人一套,并为此公开立了遗嘱。但是对此,大儿子十分不满,他不再探望老人还拒绝支付赡养费。
大儿子的这种行为让李大爷感到气愤,他重新立下遗嘱,把4套房产平分给了二儿子以及三儿子,并没有给大儿子。
后来在李大爷去世之后,李大爷的大儿子以最后一次遗嘱没有进行公证的理由要求执行之前自己能够获得一套房子的方案。不过最终这样的诉求并没有通过,因为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由此可见,李大爷的大儿子是分不到任何一套房产的。不过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并不为他感到惋惜。因为李大爷之前并不是没有分给他房子,只是由于李大爷的大儿子太过于贪心和斤斤计较才导致自己最后一无所得。
李大爷给三儿子分了两套房产也是由于对方没有房产,老人内心放不下,担心三儿子在自己离世以后受苦。这种心态应该被理解,毕竟很多老人都这么想的。而且李大爷也并不是把房子给了外人,只是给了大儿子的亲弟弟。
在这里,我还想给大家普及一下,在哪些情况下立遗嘱是无效的。
(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
(2)遗嘱内容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
在当今这个社会,金钱肯定是重要的,但无论何时我觉得都不能让钱取代了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