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
法律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持有目的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投资,如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不含投资性房地产)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物质形态范围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仅包括房地产。
固定资产既包括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地产,又包括其余如机器设备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资产。
三、核算方法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
固定资产只能采用成本模式核算。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