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作为专门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国法理学界的通常理解,可以将法律渊源界定为:法律渊源是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对法所进行的一种基本分类.也称作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一词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法的源泉)。法律渊源具有多种意义:如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等。如今使用的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即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通过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律形式,可以做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规范或者准则来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于国家主权、犯罪与刑罚、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务院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 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它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行政法规须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一般比法律调整的对象更广泛、更具体。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报上一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 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国际条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民法通则》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判例等。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特定的行为规则,判例是指可以被法院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性质的判决和裁定,这些非正式渊源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渊源。部分国家在立法中体现了法律渊源的开放性,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如本法没有可为适用之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习惯法亦无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其作为法官阐发的规则判案.在此,他要遵循业已公认的学说和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