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夏朝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神权法制思想。

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

他们编造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