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函对方拒收怎么办
当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生效后就会受到该合同的约束,所以如果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除,那么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对方拒收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对方拒收
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行为的效果。比如被通知一方是否知道通知内容等有待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去证明。如果发出通知的一方不能证明这一点,被通知一方可辩解说,邮件来源不明,他可以拒收,或辩解称虽已收到,但收到的物品文件并非发出通知的一方所主张的“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有约定地址,公司如果未收到个人信息变更证明的,合同的约定地址,即为法定人的法定地址,寄送法律文书类的文件,你要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就算是法律上的送达了。
记得,需用挂号信的形式去寄送。只有挂号信的形式,才能作为送达依据的,挂号信是法定的法律依据的一种。
二、采取措施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三、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也有法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4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3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对方拒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对方的拒收行为,比如被通知一方是否知道通知内容等有待于发出通知的一方去证明。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