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什么情况下大于情
以中国的法系来说,
法律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总体感情,大多数情况,违背了大多数人民群众感情的法条,不是好法条。
但是,无论何种感情,只能在成文法律框架内影响法律实施,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就以《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来说,从法律定义上来说,陆勇所代购的,就是假药,与其是否有效,是否有害,是否救人性命均无关。不能因为感情,就掩盖了“假药”这一法律定义。
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就是“贩卖”这一行为,检察官从感情上,将陆勇的行为认定为“不是销售”,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这就是合理的“感情在法律框架内影响法律实施”的好例子。
目前,在“杀人偿命”和“对嫌犯的私刑”这两项中,法律是违背了相当多人民群众的感情的。
但是我认为这说明了普法的道路仍然漫长,而不是说法律应当盲从群中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