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员能做什么兼职?
能,但是需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如银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或学术团体,如金融学会、法学会中兼任职务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职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即便在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活动,也应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