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融入新发展格局和“一带一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和洛阳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以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积极融入***建“一带一路”,在自贸试验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础上,申建体现多式联运特色、符合自由贸易发展趋势的内陆型自由贸易港。第四条 各片区应当根据战略定位和功能划分,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推进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建设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开放创新联动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改革创新为导向的制度创新体系和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和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其他激励措施。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管理高效、运行透明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和创新。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点改革建议,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产业招引培育和营商环境优化,开展综合统计分析、评估、考核以及对外宣传交流等;会同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自贸试验区有关任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聚焦主责主业,保障自贸试验区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 各片区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具体领导和管理。片区跨县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模式由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片区管委会)作为各片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专项方案,推进改革试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科技、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海关、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六)统筹发布各项公***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之外的行政管理职权,由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经济统计指标仍由各片区所在地按原行政区域进行统计。
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一年内,完成各片区管委会职责划转等工作。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与管理自贸试验区内统计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等信息。第十条 各片区可以根据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向省、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各片区下放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管理权限,省、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各片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