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民事执行中案涉刑事怎么办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刑事元素,如财产刑的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等。该类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相比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展开也有着积极影响。
一、涉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也主要指罚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的主要是罚金的执行。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在实际情况中,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对缴纳罚金往往持消极态度,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但是,现实情况中,除非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执行。这对法院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罚金有抵触情绪,他们一般会认为对其判处罚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罚金过重不愿履行义务;其次,被执行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对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够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往往难以进行,对于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被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开始前很容易转移走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二)刑事追缴、退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虽然给类案件较少出现,但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进行过程中将其财产隐匿起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也不愿进行经济赔偿。这两方面的原因给刑事追缴、退赔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被执行的主体是被告人,他们因为被定罪量刑,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尤其是有一些案件可能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的对抗情绪就会很强烈。同时,多数被告人会认为既然自己已经被判处刑罚,就不应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了。其次,法院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已成定局,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执行与否,与主刑的执行没有联系,无论被告人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均不影响被告人以后的减刑、假释,因此被执行人往往拒绝履行义务。此外,由于此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其亲属的掌控之中,这部分财产很容易被转移、隐匿,而法院目前还缺乏有效地查控手段。最后,被执行人可能确无履行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就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些人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底层人员,无经济来源或收入水平相当低。案发后这些人一般被限制人身自由,服刑期间又无收入来源。而被害人又都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就申请强制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没有可供执行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基于以上几点原因,现实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困难重重。
二、涉刑事执行工作的相关建议
对于涉刑事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财产刑执行与刑事追缴、退赔执行的建议
对于这两类案件的执行,法院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素养,消除其抵触心理;其次,加强公检法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在侦查阶段即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监控。由此,双管齐下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建议
对于这类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的侧重点放在被告人亲属身上,让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助被告人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其次,从制度上对其进行制约。例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规定未履行赔偿义务,但尚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再次,将是否履行赔偿责任情况列入减刑假释的条件,作为罪犯服刑期间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的内容之一,对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最后,强化公、检、法机关和法院内部审、执衔接、协调与配合。在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或批捕的同时,借助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为以后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