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收款的法律规定
现实问题
陈小姐在某减肥中心花9000元购买了为期三个月的减肥疗程,该中心承诺,在这个减肥疗程里,一定可以使陈小姐的体重下降20公斤。然而,陈小姐在参加了第一个月的疗程后,该中心电话通知陈小姐称因租约到期,该中心将搬到另一家商场内,要求陈小姐剩余的疗程前往新搬的地点完成。然而,新搬的中心距离陈小姐的家非常远,于是她要求该中心退还剩余的两个月疗程款,即6000元,但是遭到了该中心负责人的拒绝,该负责人称,陈小姐可以不参与接下来的两个月疗程,但是他们不会退款的,不参与剩余疗程的后果要陈小姐自己承担。那么,该减肥中心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指经营者预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格款或者服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此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确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单方对合同的内容作任何随意变动,否则,即为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第一,履行预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即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选择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第二,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在迟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期间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预付款自收取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第三,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消费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四,支付违约金。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有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完全属于消费者的过错而使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责任可以免除;因部分属于消费者的过错而使经营者违约的,则应视情节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如果经营者应当承担而拒不承担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追究。
所以,陈小姐完全有权利要求该减肥中心退还剩余的钱款,因为减肥中心的搬迁行为,已经造成不能如约履行自己的服务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