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反对未成年追星法律

一、针对你的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他们不是童工,而是“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依据为:

1.《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81号)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针对你的第二个问题,韩国的《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和《大众文化艺术标准专属合同》,都对未成年艺人的学习权利、人格权利、休息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其工作时间更是细化到了以小时为单位来约定。相比之下,国内娱乐产业则缺乏类似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范,而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跟上娱乐圈的发展节奏,至少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