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银政发〔2011〕15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分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五级全履盖”,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年度向同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统筹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一把手担任安委会主任,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七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制定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安全生产行政经费按照辖区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保障,确保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公***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必需的行政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监督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成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九)建立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执法资格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高起点做好“十三五”辖区安全生产和化工园区空间发展规划,科学布局,与城市空间整体规划相衔接。

(十四)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