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13年10月,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中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认定为强奸的前提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也就是说要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行为人滥用权威摄取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性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十七条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