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第十条 分标宜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二、《合同条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

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

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

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

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

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