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的司法解释

宪法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界受控的,没有“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动物界都有规则呢,何况人类社会呢。有些话不能说,说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问题是,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是设置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这里的“他人”并不包括法人、团体尤其是政府机关,这是有法理依据的。依据在于,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侮辱、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是说,无论是污蔑还是造谣。任何人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与法律条文“严丝合缝”的“对号入座”,即不能被视为违法犯罪——这就是罪刑法定。

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犯罪吗?

(1)侮辱他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有: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采用言语进行侮辱;文字侮辱。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5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秩序的。之所以没有对其按照“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刑法》

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