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出了事学校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
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受侵害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其监护权并没有转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增强教育工作者法律常识,明确教育管理中学校和老师的责任,预防和尽量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样既教育、管理和保护了被教育者利益,又保护了教育者自身权益,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