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法典化的利与弊
商法法典化的利与弊如下
关于商法典方面的论述和研究,现在依然属于极其微弱的状态。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
1.法学界对私法的研究,尤其是对商法的研究仍然处于半成熟状态,这加大了对商法典认知的难度。
2.学界认为,当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对市场经济法制的认识还处于不成熟时期,因而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
3.一个社会如果被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所导向,即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只能是民商合一,而民商合一理念的先入为主,导致商法的立法观念和模式至今没有明确和树立起来,从而成为商法典出台的最大的障碍。
4.商法学界有一个顽固的意念——从法典制定的经验来看,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包括《德国商法典》的制定,都有不成功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
5.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和多变,增加了制定统一商法典的难度。
6.民商分立这种立法例,在借鉴方面有障碍因素。
7.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不必制定《商法典》,在法学界依然占据一定的市场。
8.学界的坚决反对和对于独立商法体系的不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