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离休干部的界定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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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